龙岩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开发利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龙岩市建设局是龙岩中心城区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水利、财政.物价 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第二章,供水水源与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水规划相协调,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地表水与地下水综合使用的原则 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第六条,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七条、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合理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第八条,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质,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第十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重要的城镇供水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供水企业是龙岩市中心城区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对供水管道设施的巡查.维修和日常管护工作。确保供水管道的正常安全运行,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及省 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应通知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合格的计量水表.既有住宅应按照上述要求对计量水表逐步进行出户改造.新建 改建住宅供水的工程图纸应报供水企业审核.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集中设置 的原则施工 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供水,未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一户一表,住宅,供水企业不予供水.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逐步进行关闭.直至完全取消。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需新建自备水源的,应当依法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屋顶水池 水箱,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并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 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新建的屋顶水池。水箱,必须经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需设置二次增压供水设施的 其增压供水设施的建设由供水企业负责。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归口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费用由开发单位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建设前一次性向供水企业缴纳。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增压供水设施应进行改造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龙岩市住宅增压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新安装的供水管道及设备 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第二十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和验收,并符合国家供水卫生和供水管网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输配主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已建成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二 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并承担保护措施的施工及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 发生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人为损坏事故,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管道抢修工作 并由责任单位、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并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供水设施产权不论其投资来源均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及附属设施。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 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城市供水企业有权对水源侧的管道进行改造或外接用户.第二十六条、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用户对计量水表有异议申请校验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 校验不合格的。对上月水量多退少补,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 堆占,掩埋,第二十八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市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章,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二十九条,龙岩中心城区供水依法实施特许经营许可制度.供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由供水主管部门颁发中心城区供水特许经营许可证,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稳定的饮用水供水水源及供水管网、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五 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的常规检测能力,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 有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七,属生活饮用水的 供水企业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企业应当在其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禁止直接在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未经供水企业许可、不得设置无负压供水设备、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或者按照供水合同约定的水压标准供水.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用户对供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加压。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设施修复后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因水资源紧缺,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供水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应当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缴通知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答复。供水企业不答复的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用户逾期不按时交纳水费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费额3.的违约金、逾期2个月不交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企业应迅速恢复供水.第三十七条。新增用水。变更用水类别、临时用水。停止用水 恢复用水 更名过户的用户、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向用户作出解释,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价格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结算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计量水表的管理。并定期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 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并限期整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第四十条,禁止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 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第五章 罚 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二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三 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 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仍然新建自备水源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并责令整改.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供水企业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二倍至五倍罚款。二。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或破坏市政消火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利用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六.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改变城市用水用途的 除按用水量的大小及类别补收水费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九,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 阻挠、干扰城市供水企业抢修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二、破坏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的 除进行赔偿外 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按下述方法计算盗水量并补交水费外.还可按照盗水量水费的三倍追缴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二 不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其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用水设施安装时间计算,三 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的、按单位产品耗水量和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他辅助用水量后合并计算 四,在计量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水量与计量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加倍计算.未安分表的按计量水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盗水时间无法查明的 盗水日数以180天计算、用于建筑、餐饮。洗浴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经营的每日盗水时间按8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4小时计算.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