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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 以下统称污水 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 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 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 规划,财政。公安、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市排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排水专业规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区、应当规划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配套建设辖区内相应的排水设施,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排水管理机构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现有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三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第十四条.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放工业废水 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 应当就项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事宜征求市排水管理机构的意见,市排水管理机构为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手续时,应当查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准予试生产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水情况说明 含企业经营范围、水量。污水处理工艺等.三 排水设施平面图、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三 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重点排水户除符合前款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对水质、水量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检测制度,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 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除符合第一款条件外,应当修建预沉设施,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九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接管手续,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 漏接,不接等情况,第二十条,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排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 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排水设施冒溢等特殊情况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排水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 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 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 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第四章,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四条.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五条。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制定维护计划和检查巡视制度.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排水设施因破损等原因发生冒溢等事故时,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排水设施运行,并及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抢修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配合、不得阻挠、第二十七条.因公共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需暂停排水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告知沿线排水户。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 并发布通告.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内和支线管道两侧各3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维护责任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维护责任单位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 渣土等易堵塞物,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三 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物质.四 堵塞排水设施,五 擅自占压 拆卸、移动 穿凿排水设施。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 并与排水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连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 二,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三,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四、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五、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有前款第 一.二,项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四、五 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 粪便。渣土等易堵塞物的,二,将油污 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的.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等物质的,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五,堵塞排水设施的,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 穿凿排水设施的.七.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 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六,七,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排水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盗窃、损坏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单位不及时清淤或抢修、造成排水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及排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辖三县的城市排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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