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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审批土地整理 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同时审批以下1项或者若干事项,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二,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方案.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第四条,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审批的事项 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批准、统一验收。第五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 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 市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还应当包括需要同时审批的其他事项方案、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第七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审批事项 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县.市、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应当经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八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条,申请受理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第十一条.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耕地保护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服务窗口并说明理由 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第十二条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县。市、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报批前进行,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有关处室参加、第十四条.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耕地保护处、第十五条.经审查,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送省财政厅会签,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批准的事项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 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 现场勘查 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以及送省财政厅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四章,批后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后,市 县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第二十二条,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经有关市,县、市.区 申请,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具体审批流程等 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第二十五条,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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