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交线路站点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交线路站点设施。以下简称 站点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和站点设施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及维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站点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设置的站台,候车亭。廊,站务用房、站牌架,电子.站牌等为公交线路运营提供服务的设施 不包括公交场站设施,第四条,站点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设计规范,制作美观。安装牢固 维护及时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站点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市重点局 市林园局,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做好站点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市政.供电、供水、供热、通信,燃气等企业配合做好站点设施的建设工作,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组织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全市站点设施,并编制站点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和改造工作,第七条.新建,改造站点设施应与城市整体风格相协调 并配套建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优先考虑港湾式。站点设施的样式,规格 标准等应执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95,等规定.有条件建设公交候车亭。廊、的地方、公交候车亭,廊,站牌架,站务用房等原则上采取一体化建设.第八条、站点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市大建设计划。新改建道路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站点设施 已建成城市道路上新建或改造站点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设计。市重点局或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实施 站点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 交付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使用、第九条、公交站台的电源原则上就近从路灯配电柜中接入,第十条.新改建道路一年内无开通公交计划的.可暂缓建设站点设施.但应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公交站台和停靠港湾。新开通公交线路的路段暂未建设公交站台的,由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制作安装临时站牌、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站点设施、因交通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道路改造或其它公共利益需要 须拆除。迁移、改造站点设施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并承担改造或恢复站点设施的相关费用、第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站点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度及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制定要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确保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第十三条。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组织人员对已损坏的站点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第十四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站点设施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公交车辆进出站道路通畅、市,区城管部门负责站点设施周边市容保洁工作。第十五条,公交站牌架 站牌应当满足公交信息发布需要.有空余位置的,可依法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利用公交站点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利用公交站点设施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应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通过拍卖取得公交站点设施广告经营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站点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站点设施广告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须全额上交市财政.用于支付拍卖成本、公交站点设施运营及维护,公益广告等费用。第十六条,在站点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和小广告的 由市。区城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利用站点设施违法建设构筑物的、经市规划局认定后,由市.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公交车辆应在公交站点有序停车上下乘客 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公交站点停车区域30米内停靠.违反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查处,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