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四章.节约用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于2006年5月31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于2006年8月4日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 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水措施。鼓励和支持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第五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规划 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市供水主管部门,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 并组织实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水质的活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第十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内,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在公共自来水管道无法供水的偏远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保障居民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第十一条。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 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 城市供水企业方可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蓄水设施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清洗消毒。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由管理单位向业主公示检验结果。二次供水的其他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 拆除 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 垃圾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用户自建的自贸易结算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口的供水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负担。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到场进行抢修 公安.交通 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居民住宅室外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 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室内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可以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抢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第十七条、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市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获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通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程度的加重、减轻其危害.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八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停止供水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因水资源紧缺 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供水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以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应当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公布水质情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用户认为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可以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新增用户和要求增加供水容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用户改变用水类别.变更户名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变更。不能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三条,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 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供水成本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的利润率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供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收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全额缴入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发展本市节水事业,第二十五条,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城市供水价格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六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城市供水企业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合理拟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与用户结算水费,第二十八条、用户水费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实行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双方进行协商计价。协商不成的按不同的用水水费的加权平均价收取水费、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和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六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 城市供水企业报经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暂时停止供水、暂时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用户按规定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水,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第四章.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对计划用水单位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第三十二条,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尚未制定标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节水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 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第三十三条.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用水量确定计划用水单位并公布。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供水能力、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水平 行业用水定额.于每年度十二月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并按月考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按月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一.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二,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三,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定用水计划指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使用防渗漏的设备。材料.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安装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安装使用的生活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第三十九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对污水、再生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范围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洗车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具备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宾馆。旅馆 饭店、度假村和住宅小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海水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四十二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 饮用水等产品的、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居民应当节约用水、鼓励居民循环用水和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 费用减免 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市节水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一.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连续两年以上低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二,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损耗低于国家标准的,三,在污水。再生水回用和海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未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或者未经检测单位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取水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或者盗用城市供水的,应按实际的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处以应交水费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洗车等用水不使用再生水的、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 饮用水等产品的,生产后的尾水未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三.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不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四,从事洗车业务不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的、第四十八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市节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贸易结算水表是指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作为结算依据的水表、第五十条,由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的农村供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