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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城市道路照明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区城市道路照明用电和设施维护的经费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转、改善市区照明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照明经费、是指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已建.新建、改建的城市主次干道、绕城公路.桥梁、隧道、包括小巷 里弄.的照明和公共设施亮化的电费和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费.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经费实行、统收统支,市区共享.供电部门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 电力,附加费按月结清 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第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用电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新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由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城区 开发区的小巷 里弄的照明用电.由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供电部门和莲都区,或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电费 由供电部门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实行。专表计量,按实结算 按季拨付,第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费、经审计部门对上年度维护费支出情况审计后、由维护单位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实行,确定基数 包干使用.第七条.城区 开发区的小巷,里弄的照明设施维护分别由莲都区和开发区负责、其维护费用经审计部门对上年度维护费支出情况审计后.由维护单位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经莲都区。或开发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第八条,未经验收合格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供电部门不予供电,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道路照明用电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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