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标准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统一安全生产监督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委托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委托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及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的监督、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从建筑工程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到竣工验收为止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以下简称安全实体,监督,是指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标准化施工等实施的监督抽查 本标准所称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 是指对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的监督抽查,本标准所称的抽查,是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安全台账资料,安全生产行为的随机检查。第四条、安全监督应当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第五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时、可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专业协会的专家参与安全监督抽、检,查 协助实施安全监督工作,二.安全监督程序 第六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一。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并附经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二、建设 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三,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机构对上述资料查验符合要求后,予以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并出具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一,确定监督抽查方式.二。制定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抽查,四。建立安全监督档案 三。开工前安全监督,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监督计划,安全监督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监督方法 四.安全实体抽查内容,五,安全生产行为抽查内容、六.监督抽查问题处理方法,七,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安全监督计划需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前召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人员参加的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明确安全监督要求、四。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视工程类别,工程类别划分见附表1,施工难度。周边环境等对工程安全进行常态化,差异化。动态化监督、每个施工标段的最低安全抽.检。查频率或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类别属于三级的,抽。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二、工程类别属于二级的.抽.检.查次数不少于5次.三.工程类别属于一级的、抽.检。查次数不少于7次,四,专门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不少于1次.五,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施工阶段安全抽查不少于1次,监督机构对工程的安全监督可与质量监督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每次监督抽、检,查应当根据安全监督计划 施工进度,现场安全状况及前期监督情况.确定抽 检 查内容,抽.检、查部位,并选择相应附表记录抽、检,查结果,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时 应当按照附表2要求抽、检、查部分安全生产行为内容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应当至少抽 检,查1个实体部位.轴线、抽.检,查结果记入监督档案,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安全监督抽.检.查时,对安全生产行为应当对照附表2要求全数检查 对安全实体应当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至少抽 检。查2个实体部位、轴线或者剖面、并将抽、检.查结果记入监督档案。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安全抽、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核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具体单位工程 楼层 轴线存在的问题和该部位的整改复查负责单位等 并明确责令改正的形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责令全面停工整改 其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易产生伤亡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落实局部停工整改或者全面停工整改、第十五条。监督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复查.对符合复工安全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同意复工。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 违法行为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建设 建筑业,主管部门,一、安全生产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二.安全实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出的中止施工报告后 应当出具。工程暂停安全监督通知书.五。监督档案整理。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安全监督抽 检 查后 均需有相应记录、相应的责任落实人应当在监督档案上签字,监督档案填写应当及时,完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监督档案保存期为竣工后2年,六、附 则,第二十条。本标准自2014年1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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