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者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本规定所称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指按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 2009、及相关标准图集生产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第四条,市外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其产品的 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资质后 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分厂。分站,的,分公司,分厂.分站.应当按照新设立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第二章、预拌混凝土及管桩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格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符合 台州市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标准、要求的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地。搅拌站 楼。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T。9142。和 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 的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的计量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期内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在检定,校准。周期内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计量误差自查,并有记录 第十条,电脑计量的配料系统能逐盘记录实际计量情况并能长期保存记录,不得人为变更、电脑软件升级的。要保存升级前的逐盘配料记录,第十一条。集料堆场应当按照不同品种,规格分仓堆放、并设置雨篷 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排水和排污设施,场地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堆料仓口应当设置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管桩成品堆场应当坚实平整,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对各种原材料按照规定批次和项目进行复检 预拌混凝土使用海砂的,应当满足,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2010,的要求,管桩严禁使用海砂,第十三条,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配合比设计要有原始记录,原材料发生变化后配合比要重新设计、混凝土配合比要满足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二,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其它胶凝材料用量,水胶比。氯离子含量等要符合混凝土对耐久性的要求。地上建筑混凝土最低水泥用量不应低于200kg,m3、三.砂、石含水率要根据天气变化及时检测.并及时调整配合比,控制室不得在无依据的情况下,采用调整用水量方式调整混凝土的坍落度,四。试验室的配合比通知单及调整通知单,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制室 控制室要长期保存。五 配合比通知单 包括调整通知单 与控制室实际配合比以及提供给施工单位的配合比应当一致,六,每一工作班开始前 要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并有记录、每拌卸料后能自动计量复零,七、搅拌前按照配合比通知单,或者调整通知单 设定计量值.原材料计量误差要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八、内设质量机构每工作班应当进行不少于1次的计量误差抽检。并有记录 第十四条 混凝土搅拌最短时间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内设质量机构每工作班应当检查2次.并有记录、第十五条,管桩生产企业还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合理确定工艺参数.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留有过程控制记录。巡检记录 二 钢筋骨架制作误差 内设质量机构每工作班至少抽查1次.并有记录,三,管桩的张拉力要有计算书 现场张拉宜采用应力和伸长值双控保证预应力,每根管桩张拉结束时要有记录,四.离心成型应根据规定的离心制度严格执行。并有记录,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离心的各个转速、混凝土搅拌至离心完毕应当在50min之内、混凝土余浆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五,蒸汽养护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并有相应的记录,包括静停时间,升温时间,恒温时间。降温时间.开池时间、蒸汽养护池内应当平整。不应有大量积水。六。混凝土搅拌完毕,因设备或者停电等原因不能出料时间超过30min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的,应当有技术措施和相应的验证,严禁在拌好的混凝土中加水,第三章,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出厂检验的取样与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强度。抗渗等试件留置数量和频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合格率的月统计制度,并形成月报表.二,混凝土出厂坍落度试验频率应当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且有记录,出厂坍落度、施工现场坍落度应当满足规范和合同的要求 不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的 应当进行技术处理至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交货检验由建设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生产企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为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 混凝土强度以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要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等不可更改的标识 第十八条、混凝土成品的运输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预拌混凝土延长运送时,要有技术措施,并有试验验证依据,有卸料前掺外加剂的技术措施,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加水,二,生产企业要有运输记录单、发货单.运输调度单等记录,运输记录单要注明运输车进料时间与卸料时间,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要有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 管桩成品质量管理.第二十条、管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当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 完整.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在管桩堆放,吊装及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第二十二条 管桩成品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要有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应当核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供应前。供需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及其他要求的技术指标,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每车混凝土。建设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 浇筑部位,供货数量 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 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生产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因故停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严禁通过随意加水的方式调整坍落度。如确有需要的,应当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浇筑。养护,检测过程进行监理,第三十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章,管桩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供应合同 应当核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外地生产企业还需核验企业进台备案证书,第三十二条.管桩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管桩供应合同时,应当明确产品执行标准。采用图集及管桩的品种 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 现行有效标准和图集以外的管桩产品禁止使用.第三十三条,管桩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进场检验,含试桩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一。每个工程项目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 同一型号产品 每5000米作为一批,不足5000米的以5000米计,随机抽取10根桩.检查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端板厚度。对于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端板厚度严重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场处理 并做好检查记录.二,每个工程项目同一生产企业供应的主要规格 型号的产品 每10000米作为一批、不足10000米的以10000米计 随机抽取2根、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抗裂性能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该批次产品退场处理 第三十四条、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生产企业 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变更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含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等事项、需及时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 各地建设 建筑业 主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管桩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和管桩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与抽样检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试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二,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海砂或者管桩生产企业使用海砂的。四,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管桩进行检测或者验收的、六.随意加水变更坍落度的 七.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者管桩、使用未在我市备案的外地管桩产品的.第三十九条,因建设.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影响混凝土质量或者造成相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条,其他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