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 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温岭市建工局 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切实加强建设科技进步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 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加强源头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落地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时,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落实绿色建筑 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相关要求 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报审时,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内容 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有绿色建筑设计策划专篇。具体分为强制项和倡导项,一 强制项 1。居住建筑,1,要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全面达到节能标准要求,2,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超过12层的居住建筑的逆3层.必须利用1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 生物质能等.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4.地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小区.必须应用含有雨水利用技术在内的3项以上新技术,具体选用的新技术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建规.2009,431号,有关规定、2、公共建筑 1,要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 朝向 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全面达到节能标准要求。2,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 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 车站,宾馆 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必须安装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并与浙江省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4,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必须利用1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用于采暖 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倡导项,1 居住建筑,1,鼓励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 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3.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4、鼓励中水管网沿线的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小区应用中水回用技术,2,公共建筑 1。鼓励本通知强制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鼓励结合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 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3。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4,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5,鼓励公共建筑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二,加强过程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管好管到位、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 应当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把关。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对是否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进行监督。在竣工验收时,应当要求各方主体形成专项验收意见,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有专项监督意见.五 各级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对竣工备案资料进行核查 无相关施工技术资料的或者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三。本通知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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