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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16年6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4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 市 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区.县、市 乡、镇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四条、本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县 市,人民政府依照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辖区划定网格 利用市城市管理系统平台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负责、各社区 村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质量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加工.销售.进口 使用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三.质量技术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进口 销售.使用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会同交通运输、建设 农业。绿化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销售 进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五 交通运输,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六 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矿产开采粉尘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整治扬尘的监督管理.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九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饮服务业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十,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在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推动在本市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省未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执行适用于本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的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销售,使用石煤.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本市执行的限值标准的产品,以下行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一,彩钢,汽车制造,电器及元件制造。家具制造等涂装行业。二,印刷包装、纺织印染、化工、含石化,橡胶和塑料制品 化纤。合成革.制鞋,电子信息等行业,三.其他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定期开展监测,保证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第十二条 禁止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实施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抽样检查等形式实施抽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销售因质量原因在耐久性期限内不能稳定达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五条,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的机动车 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致。对于未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机动车 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确认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定期参加排气检测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测信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区域,第十七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验数据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参与经营车辆排气污染维修业务。不得与车辆检测相关中介人员在检测和维修治理环节弄虚作假,第十八条,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资质 且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第十九条。在本市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第二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施三元催化器定期更换制度。确保达标排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针对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接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进口、销售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实施、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 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车船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在本市使用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应当执行与机动车同等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暂停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绕城高速、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农业 绿化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抽样检测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条,从事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养护改善工程 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 码头、场站,道路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由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第二十五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 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 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本市建立并逐步推行油烟处理设施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机制 逐步实现对重点油烟排放企业的在线监测监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二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四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因举办重大国际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地区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限值标准的产品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涂料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开展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建设,农业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使用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一,采取替车检测的,二。减少或者稀释检测仪器对被测气体的摄入量的 三。改变被检车辆正常运行状态的,四,篡改检测限值、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 检测结果的。五,未如实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内外勾结 弄虚作假的、七,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的。八,其他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致使检测结果失真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发现机动车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予以处罚 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限内的 应当通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气检测 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检测、逾期不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行驶的船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责令维修、经维修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 不得运营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 由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维修,经维修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即开工建设或者未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由建设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绿化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矿山,码头 场站.道路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 由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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