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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 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察。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三。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五。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和征地费及有关资金的收缴 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监察的其他事项,农业 林业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农田和林地保护情况的监督.计划部门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有关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 调,查权。制止权 行政处罚,处理 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的土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 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撤销。变更,第十二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 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督促其纠正 下级人民政府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 应督促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并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或处年不力的 应督促其纠正,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中遇到干扰.阻挠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 扰。保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工作、第十六条.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监察部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书,应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立案与查处 第十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市.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 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三 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四 认为应直接处理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第十八条,市 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二十条、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 违法案件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依法处理的,应予以立,案、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诿不办,第二十二条、条例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呈批表、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经调查有土地违法行为 并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 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听候调查处理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部门有要予以制止,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其他设施有权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第二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分别下列情形依法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作出 土地以行为处理决定书、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 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或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 土地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处长期限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案件的查处结果 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 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为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严格执法,第三十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 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 财政部门核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取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未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出让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办理使用土地审批手续或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 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效、并予以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机关应依法督促当事人履行、第三十六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依法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全部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三十七条、阻挠,干涉。妨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监察权。或对、土地监察人员,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 不查 或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土地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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