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 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涉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五条,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的依据。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渔业。交通。海事、建设.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制定的海洋功能区划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 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可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省 设区的市和县 市,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在不违反全国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 可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设区的市和县 市.海洋功能区划,第九条、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条、养殖,盐业.交通 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 滩涂围垦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前。委托具备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第十二条,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分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下列海域使用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二,需要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四、在重点养殖区 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用海项目.五,围海、建筑堤坝。不包括海塘建设。设置海底障碍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不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海域使用项目可以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编制该报告书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从省级以上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中随机产生,省级海域使用论证专家库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后,编制该报告书的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是海域使用审批的重要依据,依照环保法律 法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用海项目,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用海项目,有关单位在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时 应当直接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防止重复论证、第十四条。海域使用论证的具体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按照申请与审批程序确定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申请的海域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拟申请的海域尚未依法设置排他性海域使用权,或者拟申请的海域用途不影响他人依法行使排他性海域使用权,三.拟申请的海域没有使用权纠纷、四 拟申请的海域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应当遵循属地受理,逐级审核,按批准权限审批的原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和审核机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海域使用的审批机关,按照批准权限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 应当向该海域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申请使用的海域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第十八条,申请使用海域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权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还应当征求毗邻该海域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海域使用依法实行分级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国务院审批.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填海50公顷以下 不含本数、下同,的。二,围海50公顷以上 100公顷以下的、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50公顷以下的。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2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三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登记造册 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除按照申请与审批程序取得外,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也可以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禁止以任何方式出让国家公布的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控制海域,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时.应当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完成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海域使用合同。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履行海域使用合同约定的缴纳海域使用金义务后 方可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 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海域使用权人负有保护其所使用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使用期限内,不得从事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将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让 抵押 继承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海域使用权出租或作价入股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终止后 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永久性建筑除外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海域使用权,一,无正当理由使海域闲置满两年的。二,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海域使用有关批准文件和海域使用合同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收回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二 非经营性的航道、防波堤 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三,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前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 公用设施用海、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省财政部门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减免办法.经批准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如需转让或者出租,应当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海域使用金的减免部分.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代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海域使用金必须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临时用海管理.第三十八条。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三十九条.申请临时用海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界址图.三 资信证明,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临时用海申请。跨行政区域的临时用海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批后对同意临时用海的、应当在10日内将审批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同意的.发给临时海域使用证 第四十一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二、不对海洋生态环境有较大损害,三.不妨碍其他合法用海活动 四,该海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的临时用海,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临时用海期限届满 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海批准手续、且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当依法办理长期用海审批手续,临时用海期满时.该海域的临时用海活动应当停止,原用海单位或个人应当拆除临时用海设施和构造物,恢复原状,第四十三条、经营性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依照同类型海域使用金年缴纳标准的25 收取 并按照规定纳入海域使用金专项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 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 入库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海域使用的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海域使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测,四,对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时。责令当事人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物品,五、责令非法占用海域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所使用海域面积每公顷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应当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而未办理的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 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批准用海项目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六、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或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七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使用海域.2002年1月1日以后继续使用。并且保持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权属登记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确定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自发证之日起收取。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用海活动。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停止用海活动或不恢复海域原状的.按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海陆分界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河。江。海界线的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