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衢州市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区各建筑业企业,为规范衢州市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保障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建设局,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衢州市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意见.试行.为规范衢州市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精神、结合市区建筑市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衢州市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 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高新技术园区,从事房屋。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以下简称 企业、必须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保障金数额为 以企业为单位的、一次性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50万元、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一个项目一次性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项目投资额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 的项目交纳10万元,50.150万元以上.不含150万元.的项目交纳20万元,15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30万元,保障金当年未使用的可转入下一年、二。凡在市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按上述标准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保障金以企业名义存入指定银行,由市建设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三,款项支付、对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纠纷投诉的,经劳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属非建筑工人责任。协调后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企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仍不支付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划付意见并通知银行、银行根据通知将相应保障金划出给该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当地建设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四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退还、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最后一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回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退还保障金。五,建筑工程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方应先行垫付 垫付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六 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及项目部 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暂停招投标资格。在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资质升级和定级时,实行一票否决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七,对外地进衢施工的企业,实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进衢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水平、市场行为,城市环境治理 计划生育 劳动合同签订,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情况,对综合考核中受通报批评的企业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公示期间暂停投标资格。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九 各县、市 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衢州市建设局。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