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水事秩序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有关行政 技术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局成立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人、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事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事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有关水利活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依法统一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组织拟定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依法实施监督,三。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排涝,防台,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和江河治导线 并监督实施。四.拟定水的中 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和分配,五,主管河道 对河道整治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保留区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六。对防洪 排涝 防台.山塘、水库,排灌工程设施的运行依法实施监督 七。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 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八,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对荒坡地的开垦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其实施,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九,负责全市防洪 防台。防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十、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水事纠纷,十一,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十二。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占用水域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行政事业性规费,十三 组织检查本部门执法情况和社会遵守水法规情况.管理水政监察工作.培训执法人员、十四,组织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及本局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各县.区,水利部门宣传、贯彻水事法律。法规。第五条,水政水资源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水事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 协同局办公室做好国家有关水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二 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组织,协调水利行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三 负责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以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四,检查,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水政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实施业务指导、五,指导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水利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复核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有争议的案件 处理涉及本局的有关国家赔偿事宜,七.拟定水资源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八,依法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取水许可的登记.发证,协管水资源费征收,九 依法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 十,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监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组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十一.调解水事纠纷.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违反取水许可等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事违法案件,第六条.水政监察支队受局的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政监察章程。及其他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水事活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履行下列水行政执法职责,一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巡查河道。水域、以及水利工程设施 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措施等、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 以本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 处理,意见。以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措施。四 依法监督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的执行.五、配合,协助公安或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六、受理群众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 查办本局或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七。管理和指导其他直属单位或基层水利系统的水政监察人员开展水政监察业务、第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二,组织编制本市水土保持规划。拟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三 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对荒坡地的开垦.土地开发建设项目,采石 取土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有关涉及水土保持等违法案件 第八条.工程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一、按照分级管理范围 归口管理全市有关水库及海塘。重要河道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现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 防汛岁修及标准海塘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对河道管理范围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含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四 负责现有水利 围垦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和审批.五。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涉及上述、一。至.三 项内容的水事违法案件.第九条、规划建设处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 编制全市水利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规划并负责实施监督,二。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或转报,立项。负责水利建设行业管理及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水利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四,负责全市水利资金安排管理 第十条。行政审批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和水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一。承担依法依规赋予市水利部门中涉及公众,用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二、承担依法依规赋予市水利部门中涉及群众 企业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三、指导县。区,水利行政审批工作、参与省水利厅相关处室审批事项的对接工作,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三防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等有关防汛、防旱.防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三防.防汛防旱防台、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社会普及、三防,知识、二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洪,排涝 防御风暴潮规划.主持编制防御洪水方案,并对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三,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指令、四,依法组织河道清障、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实施监督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指令.制定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度防洪库容,六.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督 查处水利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履行下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 负责检查监督建设,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工作,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三,按照国家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处违反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四、负责对受监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查处受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五 对水利工程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三条。围垦处根据 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滩涂围垦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负责组织滩涂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三 承办围垦工程技术审查。验收及省管项目的转报工作 四,参与有关部门对滩涂围垦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协助水政处对滩涂资源实行监督保护及滩涂资源的纠纷调处、五、参与围垦工程质监及建设管理、六。负责围垦行业的相关统计报表工作,第十四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文秘、信息,档案。保卫、保密。信访工作,二。负责局重大会议和机关后勤事务工作.三.负责全市水利财务管理和局属单位资产管理,四、协助有关科室开展国家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工作.五 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本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徇私枉法 索贿受贿行为的.从重追究。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按。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十八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过错行为发现后、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水政处,监察室负责调查,取证。对经查证确实的过错行为,由水政处就执法过错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监察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追究过错责任.需要实行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第十九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复审并作出答复 申诉和复审期间,非因本局或复审机关决定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章.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水政处提出建议,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给予奖励.一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防止或挽救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对执法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依照,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和其他规定以及本局的有关规定按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嘉奖 记功,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五章。实施要求、第二十二条.本局将负责实施的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执法单位必须明确各执法岗位职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有关执法工作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使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努力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高中以下,不含高中 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评选先进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主动接受上级机关,专门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