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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塘闸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塘闸加固项目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塘闸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第三条。塘闸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 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塘闸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省直管海塘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塘闸加固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第六条、海塘及水闸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技术人员,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制订完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监管,二.设计和审批第七条,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安全鉴定,认定,结论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固处理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套完善有关监测与管理设施,海塘工程的安全认定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水闸安全鉴定,认定,按照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 98,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等执行.第八条,塘闸加固项目安全鉴定 认定、的审定权限、安全评价单位资质等按第七条中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第九条 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设计重现期、下略、100年一遇及以上海塘与大型水闸加固的设计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20年和50年一遇的海塘与中型水闸加固的设计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10年一遇的海塘与小型水闸加固的设计报告应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对专业从事海塘工程相关设计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承担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海塘的设计。第十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 虚增工程量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报告实行分级审批。10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与大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年和50年一遇的海塘与中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年一遇海塘与小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宁波市按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列入省计划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的50年一遇及以下的海塘及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中小型水闸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塘闸加固项目设计文件的工程标准。规模,主要结构和堤线布置等主要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第十四条,50年一遇及以上海塘与大中型水闸的除险加固项目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10年和20年一遇的海塘与小型水闸参照执行.但其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应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三,建设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做好塘闸加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管理工作,对加固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进度等全面负责.第十六条 塘闸加固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管,第十七条,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其中100年一遇及以上海塘 大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 堤防工程 一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堤防工程 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第十八条、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一经查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和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小型水闸或10年和20年一遇海塘的加固工程。可结合实际.按区域多个项目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工作、四。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塘闸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切实做好加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认真处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对施工质量的自评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重要单位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五.工程验收第二十四条.塘闸加固项目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进行,10年一遇海塘与小型水闸可适当从简。但验收材料仍须满足规程要求、其中市.县组织竣工验收材料须报省备案、六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浙水管,2006。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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