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 2015.148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以下同,第三条、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严格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不管以何种方式支付工程款.必须按月进度工程款的30。作为工资款打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公开招标。包括邀请招标 的工程此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三天内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项目部设立劳资员 专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考勤管理、全面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日常考勤 工作量及工资核算等工作.切实掌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真实情况、第六条、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须在全市范围内任一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与该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为农民工在该银行办理个人实名制银行卡,通过该银行将工资直接发入该农民工的实名制卡中 开设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银行应当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合作协议。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第七条 建立工资发放信息公示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结算月公示制度 每月月底前按照出勤记录及完成的工程量情况 并根据每个农民工的工价填写.月工资发放表、由总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签字认可后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银行根据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的有效,月工资发放表.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直接划入相应的农民工实名制卡中,第八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审批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的必要条件 每年春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清欠投诉及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施动态增减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施工单位必须足额结清农民工工资,否则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竣工验收半年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完成竣工结算,建设单位无故逾期结算 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第十条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施工合同中应载明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相关信息.开工前必须向施工许可证办理机构提供包含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工资款两条线拨付机制的施工合同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及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等资金落实资料的附件 否则项目开工建设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落实清偿欠薪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未按月进度工程款的30.划拨工资款的.项目施工单位可申请停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资金到位后方可复工。建设单位打入的工资款尚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在工资发放前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施工企业可提请业主工程款履约担保企业履行支付义务,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项内容必须在业主工程款履约担保的通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工程完工后,凭建设单位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银行撤销农民工专用账户.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违法责任的相关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严厉查处欠薪行为,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欠薪群访事件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等进行限制,多次协商无果由人社部门依法处置 人社部门应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 由人社部门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农民工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农民工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按施工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对于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人社部门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属地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人社,金融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受理并具体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欠薪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行为,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金融机构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共享信息.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坚决打击打、民工牌.恶意讨薪的单位和个人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