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舟山市市及市以下审批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省级审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浙江省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通过规定程序 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属二,三类坝的水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 挡水 泄水,引,输 水等主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重大调整.断面发生较大变化或加固方案改变,二,大坝防渗设计方案重大变更,三,挡水、泄水建筑物地基处理方案改变或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更,四.大坝安全监测项目或重要监测断面的布置发生重大变更、五、重要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六,新增或削减重大项目 七,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公共安全的重大变更.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小 1,型水库同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改部门备案.小.2.型水库同时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改部门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第六条、小,1,型水库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小、2 型水库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1.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2,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说明变更理由.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条,项目法人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后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法人 勘察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拟变更的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变更内容 变更缘由、技术方案,变更的影响分析,投资变化分析.相关勘察设计图表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作为报告附件、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技术方案必须经多方案比较论证.尤其是与原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利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应按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求严把变更设计审批关.变更设计理由不充分、变更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应不予受理或提出限期补充完善要求.第十二条,特别紧急情况。涉及工程抢险,重大或特大事故处理等 下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但应在事发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完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办理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应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中存在未按本办法施工的重大设计变更。可按分级管理原则直接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五条.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一,项目法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报批。擅自作出重大设计变更的 二,设计单位擅自修改重大设计的.三。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四,监理单位擅自作出或同意不按本办法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