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浙政发.2008,8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 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一.建立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 市发改,教育.财政,国资、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及柯城区政府 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二,市发改,教育,财政 国资 规划 住建、国土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柯城区政府,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 巨化集团公司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柯城区教体局,以下统称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二,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原则.三,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 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流动人口子女入园等实际情况.应按不少于10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建设用地。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市区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分园。鼓励省内外知名民办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不得转让、抵押,十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对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幼儿园权属,教育等相关部门应监督业主不得改变用途 幼儿园举办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租赁费用应报物价部门核准。每年租赁费中应拿出部分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修.增添设施设备、对于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市住建、规划等部门应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十六 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收入应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六 附则 十七.本实施意见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农居工程等、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十八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含柯城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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