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 确保消防供水正常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 是指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火灾预防,扑救和抢险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布局应作为消防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等部门实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区城市道路配建的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 负责、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 镜湖新区和有关乡镇辖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由所在地政府 管委会 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和委托维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公共消火栓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按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 邀请公安消防机构,城市供水企业等单位参加,公共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消火栓布局要求向城市供水企业报装公共消火栓,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时应当事先征求市政部门等公共消火栓管理单位的意见。公共消火栓管理单位要求同步建设的 城市供水企业应予配合.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相关单位内部消防用水提供便利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其供水管网压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因供水工程施工 设施检修等原因 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共消火栓管理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建设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满足消防供水需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第十二条。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遇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对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二.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定期油漆消火栓,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关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前款所列涉及城市道路配建的公共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工作、由市政部门委托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所需费用按只列入城市维护计划.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需增设、大修或更换公共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函告市政部门、所需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计划、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火栓应当建立档案,城市道路公共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经验收合格的消火栓移交给受委托管理部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除火警和抢险救援外.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公共消火栓管理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擅自使用,移动、拆除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 圈占.损坏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三、在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范围内设摊。泊车.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公共消火栓.妨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六条.违反公共消火栓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的公共消火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