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城市规划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法定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 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第九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应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绿地地形 地貌,水体等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并确定现有绿地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