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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 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 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各级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规划、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 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古树为三级保护、第六条 各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鉴定.登记,建档及统一编号,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并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各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 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 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 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责任人、第八条、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保护区,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必须在保护区外。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必须事先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一,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二,铁路 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养护责任人为铁路、公路,水利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四,城镇居民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五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养护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六,寺观教堂所属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宗教堂管会。寺管会、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市,县,市、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养护责任人的规定进行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原养护责任人适当的补偿,第十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县、市,区 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技术规范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县 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市,县 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 县 市.区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后.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方案,予以注销 并按程序进行备案,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科研。抢救 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第十四条。市,县 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2年1次,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第十五条.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 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 焚烧和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发现危及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存活的,市,县.市 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排除妨害。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砍伐,二 剥损树皮.攀树折枝、三 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四.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 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 从事挖掘取土 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的、二、距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而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四.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 未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的,五、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砍伐,挖掘 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当以及其他行为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由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致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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