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支持通信基站建设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发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和国资控股企业 下同。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解决通信基站。含室外楼顶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全面支撑智慧浙江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 2012 78号 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带头支持通信基站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带头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开放楼宇平台及相关资源.提供站址.线缆布放空间,为企业和广大市民起好示范带头作用,已经与通信运营商签订过基站场地租用合同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租用合同到期后不得无故拒绝续签,租用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场地设置基站的使用费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签订租用合同.使用费价格要合理,透明,标准可参照近两年我市同地段或相近地段实际租赁价格情况确定 不得恶意涨价,无故阻挠,市政府将开展专项督查,对无故阻扰 不支持基站建设的单位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合理布局 规范通信基站建设,市规划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通信运营商、抓紧做好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该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中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建设规划相衔接,市发改。规划 国土等部门在开发区、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以及公共绿化带等建设项目审批中 要明确为通信设施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市政,电力等部门要开放路灯、垃圾站等市政.供电配套资源支持通信基站建设 因城市或农村规划需拆除基站和管线的 在该区域内规划预留通信设施用房等资源以便回迁,在车站 铁路、公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审批中应统筹考虑通信设施建设的需求.邀请通信运营商参与建设方案的会审、市经信委要牵头协调.解决好站址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信运营商进行通信基站建设时,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和无线电站,台、设置审批.基站建设满足环保。绿色和美观的要求,三 共建共享,提高通信设施集约利用水平 各通信运营商在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必须坚持共建共享的原则,切实做到凡是能共建共享的一律共建共享、对基站布局的设计,调整。应尽可能使用同一公用设施单元.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坚持平等进入。联合建设,统谈分签。费用分摊的原则 未经其它共建方同意 不得自行与重点场所的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排他性协议,租用第三方设施时也禁止签订任何影响平等进入 共建共享的排他性协议,以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通信基站等基础设施集约利用水平。四,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通信基站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合力营造有利于通信基站建设的良好氛围,各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尊重科学。相信科学。消除群众对基站辐射的认识误区。相关通信运营商要配合环保局、无线电管理局.经信委等单位在各种媒体,场合普及电磁辐射知识,公开基站电磁辐射环保检测数据.消除群众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和误解,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