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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对严重的水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通报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 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监测管理,监督,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指导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七.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水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六条,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应当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任务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防止 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等 方便公众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 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以及奖惩机制,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健全水质自动监测体系以及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十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明确本行政区域产业准入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优化产业布局。淘汰高污染落后产能,发展绿色经济、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第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二条,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控制指标,新建,扩建 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实行新增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新增水污染物的排污权指标可以通过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有偿方式取得.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并要求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通过依法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在江河 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 载明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的整治。引导工业企业进驻工业集聚区,实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推动对水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第十五条 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化肥.农药 推广施用高效 低毒。低残留农药。削减和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机肥和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科学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畜禽养殖户不得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循环经济模式等科学养殖技术.做好废弃物的综合消纳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本条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七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实施循环水,洁水养殖,指导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 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防止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制砂场 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从事制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设洗砂废水处理设施 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的监管,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或者处理设施、前款所称船舶 包括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截污纳管工作.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雨水排放管网和污水排放管网 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应当加强雨水排放管网和污水排放管网改造,第二十一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工业废水明管输送,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纳管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进行运营监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应当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宾馆酒店,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 洗衣洗浴等行业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地区 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建排水设施与城镇污水管网相衔接,尚未覆盖地区、鼓励排污单位自建排水管网,将自建排水设施就近与城镇污水管网相衔接,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 禁止直接排放未经集中处理的污水。第二十五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开通进入保护区的短信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核定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和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制定生态补水方案,水资源项目应当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本条所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是指满足河道基本生态功能安全的最小流量,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障水域面积.定期开展水生态健康调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水生态健康。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第二十九条,除河.航 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重点流域干流河道内采砂,禁止采砂的重点流域干流河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河,航,道疏浚和清障清淤的监管,实施河.航,道疏竣和清障清淤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下游水体.第三十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建设防止渗漏设施。配套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地下水质监测,每季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质监测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环境监测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干流.支流两岸以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森林,林木.茶树、毛竹等经济林除外、划为生态公益林,加强水源涵养。重点流域干流。支流具体范围 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红线.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 组织。协调对湿地资源 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 监测和评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 技术,政策等补偿为辅.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跨县.市 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出水水质达标和改善为标准的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和流域水质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水环境保护实行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水域管理责任人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洁绿化。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作.并对责任水域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负责.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规定.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五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水环境监管体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覆盖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电子监控系统 对重点区域的水环境实行实时监控.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并接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调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查处水环境整治重点区域内水环境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二、水环境质量 三,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四 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五,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六,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七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环保诚信档案记载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条.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四十一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 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经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用水。用电的决定,供水、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决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口未按规定设立标志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户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执行生态补水方案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河道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河,航,道疏浚,清障清淤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下游水体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按规定建设防止渗漏,地下水监测井设施的或者未定期实施地下水质监测并提交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向水体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依法应当公开水环境保护信息而未公开的、三,接到对污染水环境行为的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水环境违法案件.未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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