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经营行为.维护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估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日常监督检查的有效执行,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一 检查方式以定向检查方式为主。局部检查,全面检查为辅 二、检查内容实行全内容检查和专项内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全内容检查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统一组织。三,对提出资质备案申请或者被举报涉嫌违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局会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内容的检查,对提出设立,续期或者被举报涉嫌违规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内容的检查,四。全内容检查包括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评估人员的从业资质.资格、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 经营行为。人员情况和管理情况、专项内容检查由组织检查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一、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1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 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2。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3,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查验资料、随机抽查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二、经营行为检查主要内容、1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承揽范围内后从事估价活动.2,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 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到资质备案机关办理资质变更手续,3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新分支机构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撤消分支机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4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5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 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7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查验资料、随机抽查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三。人员情况检查内容、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为。一级15人.二级8人 三级3人,查验资料,企业职工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四 管理情况检查内容,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查验资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上墙情况,五。受检查单位应准备的资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 副本原件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估价委托合同 4.实地查勘记录,5 房地产估价报告。6、企业职工工资表,7。劳动合同 8,社保缴费凭证。9.估价质量管理 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