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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报告、四、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五 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接到公安机关报请的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八 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 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 每半年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六 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 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 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二 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三,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 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 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六 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 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及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三.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四、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五 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医院 旅游景区 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八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九。教育,科技,司法,人力社保.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 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 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教育 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十.人力社保部门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十一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 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 民政,人力社保 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十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辟固定专栏.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义务消防宣传教育,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村,居 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二 协助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 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及时纠正或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八,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 器材 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档案及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消防管理信息平台,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确立和更换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 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五.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医院,养老院 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 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 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七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 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 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制止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应及时制止、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五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第三章,责任监督.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建立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明确和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培养教育 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 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 市.区,建设等考核内容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 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 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 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 所在地的县,市,区 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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