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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 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 促进数据整合共享,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 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 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基础地理类.土地调查评价类 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 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 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土地管理类,矿产资源管理类和地质环境管理类等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 统一汇交.集中组织 分级管理。分布服务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数据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数据管理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履行国土资源业务管理职能。组织部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化应用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四,监督检查和考核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数据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数据管理日常协调工作,第六条,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科。室 直属各单位为数据生产单位、是国土资源规划。调查 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形成的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业务数据的生产。审核和更新工作。并对产生的数据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数据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数据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部署,督促、检查和验收本部门数据生产 更新。加工和汇交工作。二。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依据部 省、市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三,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牵头负责全市或本区域相关业务数据的整理.汇交 检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数据利用申请的审核工作 五,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产,更新。加工和汇交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为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数据主管单位承担日常数据管理的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 承担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技术规程.三、协助数据主管单位实施数据的检查验收工作,四、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 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五,开展数据汇总统计,综合分析,根据相关业务部门工作需求.提供数据定制服务,六 建立数据信息服务系统、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七,实行数据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八,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数据生产,第八条,数据主管单位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规划和计划中.须确保数字化成果作为项目成果同时获取、同时利用,第九条,数据生产必须。一数一源,数据生产单位按照,业务谁负责,生产谁部署 谁生产 谁更新,的原则,部署实施数据生产、检查 验收和更新工作.业务管理工作应依托各级国土资源政务平台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并按相关要求形成报备数据。第十条。数据生产遵循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数据生产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数据主管单位应以定期更新为基础.实时更新为目标 统筹规划数据更新、将数据更新列为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工作,保证数据的现势性。第四章.数据汇交。第十二条。数据生产单位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一,国土资源规划。调查 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二、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业务系统接口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汇交。三 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第十三条,数据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并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进行补充、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单位确认。为保证市区数据的统一完整,市区分局数据按汇交范围实行双汇交制度。数据生产单位除向分局数据保管单位汇交外。须同时向市局数据保管单位汇交.市国土资源局因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县,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指定本局数据保管或生产单位、及时向市局数据保管单位汇交.第十四条。数据生产单位按照硬盘,移动存储介质 汇交、刻盘汇交,系统接口汇交等方式汇交数据,第十五条。数据生产单位需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30日内汇交,二,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通过或成果完成之日起90日内汇交.三。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系统接口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单位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向数据主管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 第十七条,数据生产单位应主动汇交数据 汇交数据经数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签署 章,后 按照汇交方式,汇交期限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5.数据一旦更新。按照附件相关要求重新汇交 第十八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数据汇交检查的标准规范.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检查工作、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检查不合格,则不予接收,退回数据生产单位修改后重新汇交,第十九条。数据保管单位根据汇交数据情况.需要数据生产单位对汇交数据做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数据生产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补充说明,第二十条 数据汇交凭证是数据生产单位完成数据汇交工作的唯一凭证、数据主管单位须将数据汇交凭证作为支付项目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质量保证金.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成果报奖等的必备要件,第五章,数据保管。第二十一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 保管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第二十二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接收,归档.查询 交换.备份和维护等保管机制。并负责建立数据组织规范 存储框架和资源目录等,第二十三条、数据保管单位应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 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现异地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数据存储.管理和服务的设备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四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数据更新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数据库更新、一、对数据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由数据保管单位直接进行更新 二,对于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经数据主管部门验收或确认、在数据生产单位汇交后、由数据保管单位进行更新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有关合同约定形成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由生产单位确认后.由数据保管单位进行数据更新.四,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数据 由数据保管单位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清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是国土资源管理、评价和技术支撑的主要平台,数据保管单位要利用汇交数据建立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第二十六条,数据保管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 履行相关职责,第六章,数据利用,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数据实行统一利用和发布制度,第二十八条。数据的用户分为四类、一,政府及其部门 二,国土资源系统,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 个人,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数据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可分为主动公开数据和依申请公开数据。主动公开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 通过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主动在网上发布、依申请公开数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数据涉及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因工作需要使用数据的.申请人需明确利用数据的类别 范围及用途,申请表见附件6.经数据生产单位同意后。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提供,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系统外部单位需要利用数据的.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等内容、由数据生产单位和分管局 领导批准.并签订数据资源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后 由数据保管单位统一对外提供、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数据服务方式分为以下三类、一 数据浏览,查询、对于非公开数据,通过国土内,外网。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浏览和查询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 对于公开性数据,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网站,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查询,浏览服务,适用于各类用户、二 数据调用,分析服务.通过国土内,外网的数据管理系统。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类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的直接调用与分析服务。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用户,三、数据定制服务。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的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定制服务。应当经数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由数据保管单位与数据用户签订数据服务协议,提供数据服务.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用户.第三十三条,数据主管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间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应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给予技术支撑。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市级数据主管单位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第三十五条,数据生产、更新.汇交情况纳入对数据生产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 数据主管单位财务内审应把数据汇交凭证是否缺失列为审计的必备内容之一、第三十六条.对检查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生产 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国土资源数据的。由数据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数据或者在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由数据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更改,删除或对外提供数据的,按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政纪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数据使用单位擅自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或数据使用完毕后未按规定销毁的。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数据使用单位负责.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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