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核心区及城市各区块。包括衢江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巨化,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活动 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地上及地下的公共停车场 库.专用停车场.库.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 库,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路面停车位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占用市区道路路面 临时施划用于停车的泊位.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 合理开发、统一管理,保障通畅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注重规划引领、注重挖掘潜力.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 节约用地.适度超前 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库 的专项规划 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二,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及建设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机动车停车场.库,或配套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主体工程的设计方案、要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基础上,办理施工手续后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三 道路停车泊位的增减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住建,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市区道路交通现状和停车需要共同确定,第六条,加快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 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财政投入和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用地给予行政划拨,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划定公共停车场 库.与专用停车场。库.的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审核。对没有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增建的机动车停车场 库 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使用。第七条,推进机动车停车场.库、智能化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等标志标识及设施,市区所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 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都要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动态信息应同时接入智能交通管理平台 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要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停车场、库。设置情况.并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第三章,机动车停车场 库 管理.第八条.明确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体,一 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主体为市住建部门及城市各区块、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库.管理主体为实际投资单位或个人 二、专用停车场、库,管理主体为各业主单位,第九条。明确部门职责,一 市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的规划工作 二。市住建部门及城市各区块分别负责事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管理,可成立相应的企业经营、也可将经营权向社会有偿转让。转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 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库.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上占道停车管理以及停车收费系统与车辆年检系统的联接。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四,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及人行道上占道停车管理,参与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 建设的相关验收工作,五.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及停车收费的日常管理 监督和标准核定工作.六.市财政部门及城市各区块负责停车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七、发改,国土 环保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安监,人防.质监 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章、实行停车收费.第十条、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费和经营权有偿转让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实行投资主体自主定价 第十一条。专用停车场、库,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 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收费区域路段由市规划部门确定 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计时收费,按照地段。时段和车辆类型确定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范围和路段 市区划分为三类区域道路,仅指机动车道.目前限对一类,二类区域道路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一类区域范围。西至衢江北路.江滨北路,含。衢江中路 含。衢江南路。含。和凯胜路.含,北至衢江北路、含,南至三衢路,含,东至府东街、含,衢化路,含,二类区域范围分两部分。一是以南区,绿色产业集聚区为主 西至江山港路。含、北至三衢路,不含、南至浙西大道、含 东至沙溪路、含,二是以西区为主、西至白云大道。含.北至盈川东路,含 南至九华中大道.含,东至九华北大道 含.三类区域,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市区建成区范围,区域路段的划分调整和收费区域路段范围的调整.由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住建部门会同综合执法。财政。物价,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收费经营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路段要设置规范的停车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明确收费依据。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关闭收费停车泊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在收取停车费时 应统一使用停车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鼓励市区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夜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具体停车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定 第十八条 道路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必须对收费人员进行统一上岗培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做好收费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二.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机动车。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四。按标准支付停车费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