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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保障条件对象发放的货币补贴 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既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已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市区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行统一分配,运营和管理,第三条、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 准入。使用 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困难人群需求等.结合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市财政、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二 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的保障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五 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第七条。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租赁补贴,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物业服务管理等支出。第三章、房源筹集与政策支持、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 租赁等方式筹集 可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 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结合城市产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科学建设、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参照本办法规划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第十一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第十二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城中村改造社区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支持,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市区城中村改造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安置用房 按一定的规模和数量.经社区组织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用于安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 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有关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洁直运接驳点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社会服务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设.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外部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明确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得无故空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七条.市区住房困难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入户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拥有规定以上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已实现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且在规定保障期内。外来务工人员需取得市区居住证5年以上且实际居住,拥有规定以上学历 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且在规定保障期内、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产或3人以下,含3人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人以上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三,申请人家庭财产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同期划定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五。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同住一处.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已迁入同一户籍2周年以上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为单位,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 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委托授权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需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三 各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出具核对报告 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四。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第五章,保障方式与标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梯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因病致贫 重度残疾、劳动模范、成年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应当优先给予保障,优先保障对象范围和安排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分离,方式实施租金管理 即先由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再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赁补贴,对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 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租赁补贴标准.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租赁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户核算,新就业无房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按人核算 租赁补贴从被保障对象签订保障协议次月发放、按季核发、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通过租赁市场房源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的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保障面积与核定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乘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保障对象因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从情况发生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如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第三十条所列情况。自发生违规行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多领取的租赁补贴予以追回。第六章、配租与租赁管理。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阳光保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出5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合同应收租金的1、5倍标准收取.逾期不退的。租金按合同租金2倍标准收取。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转让。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及使用功能。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修,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承租人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及装修成果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赔偿及折价,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告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二十七条、实行保障对象年审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相关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第二十八条.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 责令整改或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一 承租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租。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二、承租人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的。三,承租人因住房 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变化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 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 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动态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如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 收入以及住房状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二.将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借,转租,调换的、三、公共租赁住房闲置6个月及以上的.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用途、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五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警告.责令整改,罚款或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退房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三十二条,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 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况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 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原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到期的家庭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不超出3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超出过渡期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倍收取,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金华市区二OO三年度公有住房调租若干政策规定,金房委、2003、1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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