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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 含民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指按规定报送,记录 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出租的房屋,其建筑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组织领导 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理所需的人员和经费.整合人口综合信息 房屋租赁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 实现政务服务信息共享利用,县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构,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的治安管理 依法查处涉及居住房屋出租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和基层派出所对居住房屋出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的使用安全、租赁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物业监管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利用居住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的行为,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除本条第六款外的居住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位于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居住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违反交通 水利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电力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电力、燃气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居住房屋租赁需缴纳的相关税收的征缴工作.安全监管,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设置网格工作事项清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信息收集报送、处置流程时限以及监管边界界定等事项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市场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居住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居住房屋基本信息的排查 收集和报送制度。协调处理居住房屋租赁纠纷,组织排查居住房屋租赁中的各种安全隐患,整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等辅助人力资源 协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居住房屋密集区域,宜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志愿消防队的,应设置微型消防站,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市人民政府设立8890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举报投诉,并按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居住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社区,本村实际、组织制定居住房屋出租的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对居住房屋出租实行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小区管理规约。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私有房屋出租的 出租人须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由公安机关告知相关治安责任.私有房屋出租的,有条件的出租人可以参照旅馆业管理要求完善相应的信息管理设备,提升出租房屋信息管理效能,第十一条。出租居住房屋的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推荐承租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人.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居住房屋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场所向社会公示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内容。提供相关文书示范文本 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 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 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出租居住,第十六条。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第十七条、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 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前款规定的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确定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二。室内电气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法定机构验证或认证合格.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盒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 PVC管,保护 三,为每一承租户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并按照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四、居住房屋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多层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 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三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当设置逃生绳,六.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多层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七、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八,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九条.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除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等装置,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等装置 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是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承租人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违反规定转租房屋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连带责任.第二十条、电力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居住房屋的用电 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函件配合落实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措施.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房屋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二 居住房屋出租时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人、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控制同一居室的实际居住人数,四。核对居住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 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六.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七、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等涉及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居住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实向居住房屋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个居室的居住人数上限,三,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六.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的 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 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八 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 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等涉及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四 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导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 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的租赁业务,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公共租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鼓励居民、经营机构将多余的居住房屋出租或者通过长期租赁,购买社会房源用于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将持有的房源面向社会出租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可以通过建造集体宿舍或者向社会租赁 购买居住房屋等方式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问题、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居住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居住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居住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居住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仍然无法处罚的,可以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出租房屋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被视为,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出租房屋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居住房屋出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第三十七条.履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拖延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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