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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市各级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行政执法,水利,农业。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五条 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300年以上 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 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六条 各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一级古树名木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省人民政府确认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县 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三.生长在铁路 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保护管理,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各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 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 应当有文字说明.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古树名木林,群,应设立保护小区、二 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 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 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本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市、区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方案。并报省,市相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 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 抢救 复壮 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 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市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经市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三,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未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四,其他损害行为,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砍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二、因养护不当及其他行为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三。损坏古树名木相关设施、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对于养护,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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