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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 监督。营运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害.依法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权,第四条.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第五条.金华市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 经营 使用,收益、处分.管理和监督以及涉及国有资产审计 评估、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 建立完善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七条.坚持政企分开原则 将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与政府的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分开,实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专司总代表.代表政府行使辖区内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第八条、坚持两权分离原则,将国家终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在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落实和保障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第九条 坚持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按,公司法,依法选择 管理企业经营者原则相结合.第十条,市,县,政府授权本级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对本级政府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构建国有资产有效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的主体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的对象是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营运以及国有资产活动的全部内容和过程,第十二条,建立以外派为主的公司监事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向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派驻监事会。实施有效监督。第十三条,按照,谁出资 谁委派.的原则、实施财务总监制度。第十四条,积极探索建立以外派监事会,财务总监等监督为主体.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为辅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第十五条.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探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产权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第三章,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以盈利和实现资本增值为主要目标、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经国资委授权依法设立,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代表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投资运作,产权经营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经国资委审查批准、并依,公司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应遵循的原则、一 规模原则、有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二、优化原则、体现资源优化组合 合理配置 打破行业界限,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三.发展原则,领导班子精明强干,创新开拓.经营状况好。具有运作空间和发展潜力、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2 以投资者身份对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运作行使决策权,3、向参 控股企业推荐董事人选。4 向全资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5。向全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按照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措施、2,以投入的资本额为限 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3,不得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无偿担保.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考核与评价 一。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考核。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严格实施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国资委组织对授权经营进行全面考核 评价、并对其经营者提出考核评价意见.三 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三条、建立预算制度,议事规则。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第四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拨款.收费等形成的,用于行政事业目的的国有资产 在保证完成行政事业职能和任务的前提下,以有效 合理,节约使用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要与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和产权制度改革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推进事业单位资产市场化、社会化,促使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国资委为国资出资人 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占有。使用权利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监督管理型.社会公益型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委托监管、对中介服务型,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通过各种形式转化经营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 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和社会团体机关,以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监管、第二十九条,对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一。国有资产委托监管主要考核指标为资产保全。二。由国资委组织考核 并对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第三十条 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以市场化 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实行转化经营,通过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合伙制、有偿转让,拍卖以及承包、租赁等方式 整体转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第三十一条。对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承担后勤保障服务职能的资产,从事专业技术有偿服务职能的资产、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非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应全部或部分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实行转化经营 第三十二条 对实行转化经营的单位。除整体转让、拍卖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外,所界定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以国资委为出资者主体,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一.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配置资产严格执行预算安排和定额标准、购置资产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统一核算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试行财政、国资。部门委托评审,从源头上加强对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二,建立对外投资审批和担保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经受委托监管部门同意.报国资委审批.严禁事业单位将投资收益截留私分或由受委托监管部门调拨。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用受委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和抵押贷款,不得指使或强迫受委托监管的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第五章.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自然资源 第三十五条,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合理开发、有效使用。有偿使用 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得到补偿和不可再生资源得到替代开发,形成良性循环 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第三十六条,土地,森林,矿藏,河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和出租.资源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时.应由国资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第六章。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国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拍卖 产权交易业务、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 市,县,财政,国资 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 负责本级资产评估机构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申请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当向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提交文件 资料、经逐级审核后按规定报批,第四十条.对从事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具备条件的由财政、国资.部门授予资格并颁发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社会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第四十一条。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市 县,财政 国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应遵循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独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或转让、二.企业合并.分立 出售或股份制改造,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与他人共同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终止清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日前7天内向国有产权所辖地财政,国资、部门备案。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拍卖。二、竞价转让.三 招标转让,四.协议转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国有产权交易的价格应以不低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作为出让底价.凡低于评估价值的,出让方必须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财政,国资,部门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备案制度,认真审核国有产权交易备案材料、对交易过程实施现场监管,第四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交易公告或其他方法,对交易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买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与自己组织的交易活动.四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二 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受。让资格的。三.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交易价格的。四,未经审批擅自交易的、五 产权交易机构未取得。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 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六。在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第四十九条.建立中介机构等级管理制度。成立金华市资产评估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导致国有资产遭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财政.国资.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出经济的,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破坏的.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二.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破坏的 三.隐瞒,私分国有资产的、四 截留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五,不如实报告有关资产经营状况,编造假帐的 六 违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二条、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 颁发的产权登记证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 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视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四 伪造,涂改 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第五十三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其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财政.国资.部门可以责令其或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故意出具国有资产的虚假报告 由财政,国资 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予以暂停执业,并提请省财政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 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规定程序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原因出具具有重大遗留问题报告的,责令改正 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责令暂停执业、提请省财政厅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第五十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请省级财政。国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 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国有产权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资格时伪造证件或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或接受年度检查的。三、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 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出让方,受让方利益损害的、第五十六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证、验资、会计.审计 拍卖 产权交易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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