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徐止平。二OO四年七月一日。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规定。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市区,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部门、设在各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省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全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第三章 执法程序。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预定格式 编有号码。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交至罚没款专户,第十三条,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依法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等财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时 应制作有关文书 写明财物的名称 种类,规格 数量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对建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章、其它规定,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作技术鉴定的。应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事先书面函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允许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意见后.方能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函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 应当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侮辱 殴打等方式拒绝.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