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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及,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 运输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及外加剂、掺和料等.在搅拌站按比例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及外加剂,掺和料等、在搅拌站按比例拌制后 通过专用设备运输 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对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和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对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项目论证意见书、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项目前。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 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9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时 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 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 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第九条,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 水利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第十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并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定期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生产企业目录,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经备案登记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第十一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包括以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在我市从事运输活动的外省市车辆,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建立统一的专用车辆运行监管平台 专用车辆数量较多的企业也可以建立车辆监管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以及车辆年检等过程.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办理车辆年检时 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已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证明 第十二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通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对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出具相关培训证明。培训费用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的、凭供货合同或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按规范通行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进行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自2010年7月1日起,市区二环路以内和金华经济开发区、金东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以及白龙桥镇.赤松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各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提出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 对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纸审查手续,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各类评优.评奖 第十七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三 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五 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第十八条,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等、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 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 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行驶记录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安装.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核准或者批准决定的、二、不按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三、不按规定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四,不依法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的,五 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其他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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