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 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饮用水工程 包括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分散式饮用水工程等。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用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 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市场化运作 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 第六条水利,水务。部门是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配合水利.水务 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计划的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的供水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和地氟病,地砷病 血吸虫病等病区改水范围的提出,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七条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应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和管理主体.把区域内的饮用水工程维护以及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统一纳入监管范围.配备专业人员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效管理,制定管理规划和管理制度 负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 检查监督与考核。组织协调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第八条针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一 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原则上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管理、对有条件的农村供水区域可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管理。二、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由乡镇水厂或按区域成立的供水公司。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设备更新和维护,水价核算 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三。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可采取联村或单村成立用水户协会,产权拍卖或经营权承包等方式管理、第九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设岗定员应根据供水模式和供水规模 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规定确定.一。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除原公司设定的岗位以外。可每村增配1,2名收费员,二 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可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岗位、供水规模大于200m3,d的供水站 应设置单位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岗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岗位,计量监测岗位,安装维修等岗位,其中会计与出纳、抄表与收费不得兼岗、三。分散式饮用水工程。可根据村庄人口及供水规模的大小确定岗位、一般不得少于2人、第十条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的疾控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建立健康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第三章工程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 明晰工程产权 落实管理主体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第十二条城市管网延伸饮用水工程管理,凡是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都要尽量通过管网延伸,实行一网调度 规模经营、优质服务的自来水供应方式。对管网延伸到农村的 城市管网到总水表之间的管网由供水单位管理.总水表后的村内管网由村组织管理和收费或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和收费.第十三条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管理,一.以国补资金为主兴建的、主体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务部门委托县级相应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可以采取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也可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 由经营者实行企业化管理。二。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兴建的 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分散式饮用水工程管理。一、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劳兴建的、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各受益村按、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确定管理模式、落实村级专职管理员.二、由个户独资或企业实体兴建的 所有权归个户或企业实体所有、全权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 并自负盈亏.村民有权对投资者的供水情况进行监督、三,由联股兴建的 所有权归股东所有.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设计文件,饮用水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清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档案资料还要包括地下水位变化记录等.第十七条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应设立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区域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工程营运困难的水费补贴、工程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及饮水安全工作考核等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水利.水务、部门以及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水源水量监测工作、一、水库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水库历年的入库水量。水位,取水量、流量和库存量.掌握库区范围内的气象变化.二、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 应掌握取水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同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其它用水户超量开采地下水。保证饮用水工程对水质、水量的需求,三 山泉水或浅层井作为工程水源的.乡、村两级应组织群众在水源地补给范围内植树种草、做好绿化工作,涵养水源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 水利。水务、部门以及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机构、人员,要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设立标识标志和警示牌.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一 水库取水点上游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严禁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二 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80米范围内 不得修建渗水厕所 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和圈养家畜、不得有其它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第二十条县级水务部门。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机构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 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较大规模的农村供水单位应设置有一定检测能力的化验室 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饮用水的二次水质情况每年应接受卫生部门的抽检或主动送检,作较全面的分析化验.单村供水的水工程。每年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有一定项目的分析化验,以确保饮用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第二十二条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饮用水水质发生污染时的应急机制 保障供水安全。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和用户的,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由供水站负责勘查 规划.设计和安装 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工程要搞好优质服务。按规范满足供区内用水户对供水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区域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的供水管理应实行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 权,利。单村分散式饮用水工程的供水管理应成立村民评议委员会 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第二十五条管理站应严格控制管理人数、降低运行成本,要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 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第二十六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 农村饮用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向用户预告 第六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价核定、调整,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成本核算后合理确定。并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税费加合理利润构成、第二十九条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第三十条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设立专户管理 主要用于工程运行管理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各地水费标准的调整,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指数、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的变化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奖惩措施.第三十一条对在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经费在长效管理基金中列支,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要制订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做到奖罚分明,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 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