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1。17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金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立体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 结建地下空间。和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 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原则、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相统一.兼顾防灾和防空需要。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及产权登记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登记管理,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及兼顾人防需要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同步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对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工业设施,仓储设施,人防设施及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作出规定,并制订近期 中期和长期实施计划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作出规定,在编制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与地表建筑合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明确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 建设规模 公共配套要求 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内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应明确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 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内容。申请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 应取得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占用地表的土地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 广场 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 共同沟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应依法兼顾人防需要,第三章 用地管理,第十条、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一条,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公共服务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地下空间项目,其用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划拨方式.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第十二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第十三条。以划拨方式申请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立项批文等、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起止深度。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 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参照地表建设工程执行,人防工程地下空间项目。设计须报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空间项目。其设计方案评审、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 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第十八条、地下空间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预留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工程连通 第十九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与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 确权登记管理、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 构。筑物权属登记、分别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等规定办理。并在产权证上注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者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权利人登记 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应载明空间范围。使用权独用或分摊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应载明空间范围,平面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等、第二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相关规定实行分层分摊登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和地表土地使用权可合并办理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也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单独办理初始登记,结建地下空间项目与地表建筑合并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单独办理初始登记.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产权转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地下空间原用途非商业确需改为商业的.须报市政府同意,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市建设 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地下空间.因国防,人防 防灾 城市公共服务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