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 是指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为实现土地市场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依法采取收回 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金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 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位置。用途、面积等内容.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第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计划 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增加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范,围,第九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 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三,收购的土地.四,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五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六。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第十条、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一,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二,因搬迁、解散。撤销 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而未利用的土地、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六、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第十一条,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二。因规划调整需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三.企业改制经批准改变用途冲抵负资产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土地,第四章,程 序、第十二条,土地收储程序,一,受理.土地储备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人基本资料、二 调查 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的权属。面积 用途 位置,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数量 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三 测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评估测算,四 协商 依据评估测算结果.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形成土地收储方案.五,报批 土地收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六 签约,收储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七 变更,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土地储备中心支付收储补偿费、土地使用权人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 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八,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储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二、总则,三 收储依据及收储宗地情况 四。土地收储补偿价款及支付方式,五.土地交付条件,六。不可抗力,七、违约责任,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九,附则,第十四条、储备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 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第五章。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六条,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 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十八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是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储备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市财政局拨付已出让储备土地的成本及土地储备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提、二,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三.市财政局从已出让储备土地净收益中计提10 的土地储备基金,各区 管委会、的储备土地按土地出让金的2。计提 四 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五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中心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已经抵押的储备土地。供应时应先行依法解除抵押权或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中心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宗地核算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储备成本清单。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不得挪用,并实行预决算管理.按时编报收支预决算 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中心会计核算严格按、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执行,其所需的部门预算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纳入储备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金华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