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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绍兴市区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 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节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发改,教育,科技、财政、环保、建管.规划,卫生计生.统计、城管执法。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遵循节水优先方针。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 综合利用雨水 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水资源和城市供水状况.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建设活动 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 举报,对市区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九条 市建设。经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水定额应当结合市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城市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节约降耗和严于省用水定额的要求制订或修订、用水定额可作为城市经济发展涉水规划编制 建设项目用水设计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基数确定和计划用水管理等依据,第十条 年取用城市公共供水2000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 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 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城市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第十一条,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第十二条。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 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第十三条、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建立节约用水稽核制度、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和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稽核,第十四条.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套节水设施建设 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第十五条、大耗水工业和其他大耗水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合理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发改等主管部门在依法核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该项内容一并予以审查、发改 经信.城市节水,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严格控制大耗水企业的引进和大耗水项目的建设、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第十七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产出的平均耗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要求,第十八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5年进行节水评估,其中。大耗水的用水户由城市节水。经信,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进行水平衡测试 经评估或者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第十九条.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二十条。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从事生活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推荐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第二十一条、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第二十三条。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第二十四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逐步调整水价 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第二十五条,用水户应当按照计量缴纳水费 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第二十六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费 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 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已按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有关单位应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确保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全面实施,第二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标准,收取,使用,管理以及返还企业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非居民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的.经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考核和城市节水。经信.财政等部门审定后,对节水数量较大的 给予一定的奖励,节水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节水。经信等部门提供用水统计报表 并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虚报 第三十一条、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绍政发.200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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