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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昆忠.二,九年九月十日.金华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金华市文物局,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公安.工商 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文物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认养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每年3月1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检举和控告。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 市,区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推荐,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金华市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物局推荐、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年内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第八条、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县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其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金华市区文物保护点由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市文物局确定公布.第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应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应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没有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并重新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有关防火,防盗。防水,防虫 防坍塌等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 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实施、第三章 名城保护和考古调查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公布并编制保护规划、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利用,按.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古子城历史文化区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实施,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市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门面装修.破墙开店。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分布的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规划等行政部门应当勘查核实、登记确认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并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第十八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组织考古调查 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 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十九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第四章 文物收藏单位第二十条.设立博物馆或者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收藏单位要求变更核准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其收藏的文物区分等级.一、二级文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三级文物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第二十二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按等级建立藏品档案,逐步实现藏品数字化管理,藏品档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鼓励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上述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第二十三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对不再收藏的文物,应当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转让给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公开拍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的交换,转让,应当报核准该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不得交换文物。第二十四条。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馆藏文物安全,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 应依法进行文物藏品,档案移交.第二十五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 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除外。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 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第二十六条,设立文物经营单位 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金华市文物局主管市本级文物古玩市场、市文物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监管.第二十七条。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 允许销售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销售时.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 年代,瑕疵等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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