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和,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的具体范围包括.衢州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中关于城市道路市区范围的规定、包含一类.二类以及三类区域。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第四条.市区电动自行车号牌分正式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适用于2017年5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适用于已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第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填写 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车辆出厂合格证,第六条,201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缺失购车发票 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1个工作日内 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一,擅自拼装 改装及有凿改痕迹和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二 提交的证明无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尾部。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 车辆所有人可持身份证明到登记点交验车辆 申请办理补换牌证业务,第十条,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 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行驶证及时到登记点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及时到登记点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手续,无法收回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公告作废。第十一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案件经公安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车辆的各项业务,待车辆寻回或者发还后,再恢复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衢州市所辖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