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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场站内部管道设施。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三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嘉兴市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第一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发展改革 物价。国土资源.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 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二.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开展演练,并报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四 设置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要求.1.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标志颜色醒目,2 标明保护范围.燃气管道,字样 3。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需标明走向,安全警示标志的敷设方式。间距 由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六 按年度向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七 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八,发现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 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九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六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一。低压 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七条。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 动用明火作业,五,抛锚,拖锚,掏沙 挖泥、六.从事爆破作业。七,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八,其他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或者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至.四.项作业事项的.按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第九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维修,保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条.业主单位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活动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业主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并按规定向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建设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应由业主单位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分别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 并组织施工企业进行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业主单位应当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在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线资料后 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企业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企业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第十五条。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燃气管道设施抢修 抢险。巡护 检测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阻挠。妨碍。第十七条、物业企业应当协同燃气经营企业对庭院燃气管道 公共楼面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 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盗窃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条.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或者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 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室.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 包括阴极保护站 阴极保护测试桩 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四 标志桩,贴.块.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道 铁,路检漏装置。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 抗震设施。管沟 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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