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 户外广告的景观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装饰性照明。是在城市道路照明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旅游.城管执法。电力,工商 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 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区各机关 团体,学校 企事业单位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第四条 市区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按照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业主负责.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建.构 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 筑物,二.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繁华商业街.区 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重要的河道沿岸地带、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及发射与接收塔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四。大型户外广告及商业性牌匾,橱窗等 五。大型城市雕塑 六.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其他建 构 筑物、设施和场所,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中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城市夜景照明的设置,应兼顾节约能源。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 用光分类的原则。第二章,夜景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电力.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指导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进行夜景照明灯光建设的、规划部门须将夜景灯光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夜景照明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九条 多渠道筹措城市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工程的资金 道路夜景照明工程应统一纳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计划,建设资金由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城市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户外广告以及公共装饰性景观照明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承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建,构。筑物载体上进行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筹措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市区夜景照明重点区域、其沿河,沿路及其视野范围内的七层以上建。构、筑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南湖 西南湖周边区域。包括南湖周边天际线。二 环城河.环城路两侧区域。三,以大润发为中心的区域,即沿中山西路西至秀洲公园 东至中环西路交叉口,沿昌盛路南至杭州塘大桥.北至洪兴路、四。以中山路与禾兴路,建国路交叉口为中心的区域,即沿中山路西至明月路、东至环城东路、沿禾兴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 沿建国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五。南湖区行政中心周边区域 六.沪杭高速公路,乍嘉苏高速公路嘉兴市区主要出入口、第十一条,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照明灯光设施时。必须按规划审定的方案进行.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 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六,凡需改变 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第三章,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夜景照明灯光设施必须加强管理 维护.并适时更新。改造.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容貌整洁和性能良好、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已陈旧 污浊以及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第十三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检修,更新 改造等管理和维护费用以及亮灯所需电费、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第十四条.主要道路沿街,景观河道沿河七层以上的高大建 构.筑物及视野内的高层建筑物 重要的公园 广场,桥涵、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夜景照明,原则上必须纳入.一把闸刀 集中控制系统。其夜景灯光的启闭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负责.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改造或安装的集中控制系统终端监控设备,由所在夜景照明产权单位负责保障 产权单位应负责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确有困难不能纳入,一把闸刀 系统控制的 产权单位须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产权单位按市城管执法局的规定进行控制。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收费,安装分表确有困难的、由夜景灯光照明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嘉兴电力局。市城管执法局确认后 由嘉兴电力局核定夜景照明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第十六条、城市夜景照明用电,不包括商业广告、须电力部门审核后.按路灯照明用电电价执行。其中住宅建筑的夜景照明用电按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产权单位必须凭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证明向电力部门结算。第十七条.夜景照明设施每逢周五 周六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开启,遇有重大节庆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的。由市城管办另行通知、夜景照明各时段的启闭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时段为晚7时至晚10时 10月16日至次年的4月14日时段为晚6时至晚9时30分,法定节假日期间、节前一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提前半小时开启 延迟半小时关闭、第十八条.为推动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提升城市品位,对建设速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单位 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电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九条,城市夜景照明灯光统一监控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 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维护。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实施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嘉政发 2004 12号.停止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