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智慧交通综合信息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温州市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实现交通运输系统信息的共建共享 最大限度为公众.企业和政府提供智慧交通数据.同时、为加强温州市交通综合信息资源管理。规范交通综合信息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交通综合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提高全市智慧交通数据应用水平,根据,中国智能交通系统体系框架。温州市智能交通规划纲要、温州市智慧交通,交通运输系统。三年行动纲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温州市内.含县。市.区 开展交通运输系统数据交换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综合信息 是指以文字 图像 多媒体、地理信息等形式表示的与交通有关的基础设施,信息采集 实时交易、社会需求等相关信息。详见。温州市智慧交通综合信息交换目录、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质监局、交运集团.交投集团、机场,温州港。轨道 火车站、火车南站 金丽温高速.甬台温高速.诸永高速等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在履行行业监管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交通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前款规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交通口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交通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交通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第五条、温州市 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全市交通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统筹。建立交通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交通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主管全市交通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 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交通数据、制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则。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系统数据交换系统 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温州市,智慧交通 建设领导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采集和更新基础交通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交通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单位的交换系统,温州市.智慧交通 建设领导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交通数据,做好交通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温州市智慧交通综合信息中心承担交通采集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的处理 集成.整合。管理 以及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第八条 交换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连通市政府及交通口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上、下级交换系统 二,处理,集成,整合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 三.通过政务网络或者安全的互联网。无线网.提供在线服务.四.交换系统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第九条.交通口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温州市智慧交通数据交换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交交通数据.包括目录 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 具体提交办法由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规定 温州市智慧交通数据交换目录 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第十条。交通数据包含动态数据和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实行实时交换,静态数据实行非实时交换,鼓励动态数据实时交换。第十一条,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的内容因建设 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实时、1天.1周.1月,半年等频率向相应服务机构提交、第十二条。采集和更新交通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交通数据标准、温州市交通数据标准由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会同交通口单位组织起草 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发布实施、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交通口单位依法制定相应的交通数据交换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服务机构应当对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交通数据之日起1,3日内,完成市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交通数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通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温州市,智慧交通 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并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保障数据资料安全.第十六条 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会同交通口单位.加强交通数据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 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智慧交通的门户网站 政务外网,公布交通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交通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服务机构重点在温州市交通出行E门户上做好公众交通出行信息的服务,第十八条,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交通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第十九条.服务机构应当自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集成.整合工作完成之日起实时或1日.5日内.向交通口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交通数据。第二十条 交通口单位开发应用交通数据中需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交通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组织整合或者采集交通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交通数据的传输.处理 提供 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不得利用交通口单位提交的交通数据以及经集成、整合后的交通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二十四条。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交通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换系统稳定,安全,有效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数据处理。集成 整合 管理 以及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数据交换和共享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交通数据丢失 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二,未按规定完成交通数据集成,整合,更新的.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 提供服务的、四.利用交通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五.对用户提出的共享需求未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二十七条,交通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温州市,智慧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暂停向其提供交通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交交通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组织采集,更新专题交通数据的、三,未使用国家或市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交通数据的。四、将获得的交通数据用于履行公共管理 公共服务职责以外的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温州市、智慧交通 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交通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单位应当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温州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