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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财政局 水利局,各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在。温州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财农 2012 675号,的基础上、结合、温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温州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水利局2014年1月15日,温州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上交上级统筹后留用的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第三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统一计提,统筹使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 使用 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各市级功能区水利、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资,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五.收集,汇总并上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六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八条,市级,各区。各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三,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工作。四。会同水利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五.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 七,监督检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审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市级 各区,各市级功能区水利部门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三,组织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工作.四、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五、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 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六,监督检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七 收集、汇总.报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八.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 第十条 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各市级功能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定 市级财政 水利部门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计入库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第十一条。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补助和按面上切块下达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按项目补助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总投资100万元以上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按面上切块下达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安排用于重点项目之外的其他农田水利建设及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市级面上切块资金由各区 各市级功能区水利、财政部门按照 十二五。农田水利规划建设任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自行组织实施 确保农田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第十二条,按面上切块下达的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根据各地计提总量、年度资金需求,上级资金补助情况、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根据各地农田水利年度建设任务 投资情况等因素 从市级农田水利建设切块资金中预先下达一部分资金周转.用于各地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建设工作.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符合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美丽浙南水乡建设规划、水利发展规划等,二 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四,实施主体明确。配套资金落实。五。设计已批复,或实施方案已批复,六、管理维护项目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申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 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或工程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四,申请补助文件,五 实施维护管理项目依据文件或材料 六 水利、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申请补助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效益,所在地投资额、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时间,项目筹资计划及申请补助金额等,分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列出分年度实施的计划,采用资金拼盘方式安排的项目。必须列明各项资金渠道、需要通过贷款安排的.还应列出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第十六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或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市本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市本级实施单位。区级 市级功能区项目需三个区。市级功能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直接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申报,第十八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各市级功能区财政,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经审核的年度计划内的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报市级水利 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各市级功能区水利、财政部门于上一年度7月底联合行文上报农田水利年度计划、包括维修养护计划.按项目类别报送 投资文件.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予支持。一、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六,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七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八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 续建 改造。二,山丘区小水窖 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三.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四.大中型灌区泵站改造、五 农村灌排河道整治,六,小型水库建设加固等,七、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已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原则不低于10,同时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资金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各市级功能区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帐核算 第二十四条、面上切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下达后 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各市级功能区财政 水利部门自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将资金分解落实到上报的农田水利建设及其维护年度计划内的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各区 各市级功能区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细化和优化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组织与协调。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计划执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支出进度、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 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市本级实施单位,各级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 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1、建设项目程序是否规范,2,资金是否存在用于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3。资金是否按进度拨付到位.4。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5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第二十八条,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区。各市级功能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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