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办理场所,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四条、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委托省级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受理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等相关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第二章.申请 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十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十,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一.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实物投入清单等,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 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 培训考核记录等,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 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其中 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 十二,十四。项资料,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和颁发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至20日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企业申请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复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专用章,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情况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代为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五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的证书 视为无效.不得使用。同时撤销对其证书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一、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情况的,三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因安全问题受到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省级及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按原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申请表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 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和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不得允许其报名参加投标,不得允许其中标 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由其负责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自觉保证企业的 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在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前,应自觉保证安全生产各项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也不得分包给个人承包.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进浙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同级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抄告的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省外进浙和在浙施工的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企业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材料 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外进浙和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建议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从事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企业依法终止的。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未申请延续的、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企业自愿申请注销的。六,依据法律 法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省级有关部门及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报告或抄告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应包括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并附有齐全的取证材料,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问询笔录,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提出暂扣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暂扣期限一般为15至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 在12个月内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 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四 发现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承包的,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后,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 7日内提出复查报告,发现企业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出处罚建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的处罚、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90日至120日的处罚。发生事故的企业,涉及总分包关系的,应对总包、分包单位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一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以下标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按上一次暂扣时限为基础再增加暂扣期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按上一次暂扣时限为基础再增加暂扣期60日,三.按、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发生三次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安全事故的 在按规定处罚的暂扣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至60日暂扣期、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中标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查及相关的调查取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复查工作和处罚建议等工作。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调查取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复查和处罚建议等工作由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负责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处罚建议,连同有关取证材料一并逐级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反映或举报.第三十二条、园林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 电梯安装企业不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暂扣处理等情况信息.凡未能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到本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 视为无效证书,不予认可。第三十四条,自本细则发布施行之日起。原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5。35号.废止。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