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行为 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避免重复投资,保障道路和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行 根据、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经济发展局 财政局,住房与建设局 规划分局,市政环保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地下管道项目的立项.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地下管线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住房与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 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及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市政环保局负责核发地下管线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后的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受监的市政工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电信综合。电力。燃气等专业地下管线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供水 排水.燃气 照明等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和绿化的许可管理、管道开挖及路面 绿化修复的竣工验收,并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档案馆负责开发区地下管线的档案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环保局会同经发,财政,住建.规划,国土 城管与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近期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和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政环保局.市政环保局于每年1月份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并于每年7月份对年度建设计划做出调整,补充、一,新建道路由区项目前期管理中心或城投集团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统一申报 二。改建道路由区市政环保局牵头.会同各管线单位统一申报.三 单独建设的管线项目由管线单位负责申报,各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的,区市政环保局原则上不予安排该单位的下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第六条 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 维修计划,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每年1月份结合当年的道路维修计划安排年度掘路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掘路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其道路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综合设计,并统一纳入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经济发展局审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配合作好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工作。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占用 挖掘等审批手续。一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审批手续。二,单独建设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区住建局.规划,确定管线管位后再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区住建局。规划 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信息.在取得现状管线资料后、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区域进行探测 并于30日内将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报区住房与建设局备案,第十一条,开发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向住建局、规划 提出申请,由住建局、规划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城市支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二、非城市道路系统的管径300毫米及以上的给水管.管径300毫米及以上的排水管道。管径100毫米及以上的燃气管.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管及电力架空线。三.非厂区工业管道 专业输油管,输气管,热力管.化工等 第十二条,企业及其他单位接城市道路上主管且长度小于100米的管线,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不必办理规划相关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项目.应按要求到住建局。规划 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住建局,规划,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市政环保局不得受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不得受理地下管线工程的道路开挖许可申请 涉及主要干道及影响交通安全的 道路开挖前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六条 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住建局。规划,重新审核。第十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进行放线,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绘成果数据光盘和纸制图纸等相关资料向住建局,规划 申请规划核实.未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档案馆不得进行档案验收和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第十九条.地下管线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及数据入库标准按照。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和 温州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档案归档证明.取得档案归档证明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竣工图及其他工程资料报市政环保局备案,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将其中一份备案表报送至档案馆存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10月28日起实施,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管线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