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 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促进测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 公布、使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 管理.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查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测绘项目委托单位,测绘项目招标单位.测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测绘项目监理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注册测绘师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监理人员.测绘质量检验人员,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和测绘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资格。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测绘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六条、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 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等.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测绘市场主体的基本状况、1、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内容或者许可范围.3,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测绘市场专项检查或者定期检查。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年度注册的结果 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单位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1,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任职资格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执业资格证号,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的表彰奖励,二.获得工商.银行等部门或者其他组织评定的资信等级,三。获得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测绘学会,协会授予的测绘科技进步。优质测绘产品等奖项,四。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良好信用价值的其他信用信息、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记录,三。未通过测绘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四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资格.的记录。五。对测绘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六,测绘项目承揽合同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记录、七,从业人员违反市场行为准则的记录.八,经依法确认的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经济秩序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记录、第十一条。信用等级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信用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及信用等级评定、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二、测绘管理部门自行收集,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四.司法部门提供.五.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第十三条,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第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录入,更改 增加.删除信用信息。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布,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省测绘局通过浙江测绘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下列信用信息。一,基础信用信息、二 良好信用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四.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对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测绘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不得公布和披露、第十六条、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基础信用信息。长期公开.至单位终止为止.二.良好信用信息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为3年,四、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为5年。五。单位自愿公示的信息.至单位要求终止公布止。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发布期限届满后、省测绘局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永久保存.第十七条。省测绘局建立集中统一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并指定专人进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查询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查询使用非公开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查询使用.第十九条,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为被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各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市。县。市、区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上报省测绘局,省测绘局自收到测绘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申请或下级测绘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测绘管理部门对于没有任何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有多项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测绘市场主体采取下列措施给予鼓励。一 减少对其测绘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抽查,二 在财政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 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第二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对于有多项或者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测绘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视情况不授予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测绘技术人员有关荣誉。第二十二条。在我省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省外测绘单位,由省测绘局将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材料转送至该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测绘工程项目发包时,测绘单位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发包方可以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等测绘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公布期的,财政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方不得委托其从事相应的中介活动、第五章,责任制度,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投诉材料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测绘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