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 浙测,2006 52号.登记号,ZJSP46,2006.0003,自2006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综合管沟、管廊,地下立交通道等工程 第四条。省测绘局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资料使用单位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第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或竣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的具体范围由市。县 市,区 测绘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及更新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的实际需要规定。第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并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包括电子文档。以及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有关的资料、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第九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后5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提出补正相关材料的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根据补正通知的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备案、建设单位发现已备案资料有误的,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误或者不实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实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资源共享、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备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送备案的,按。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 按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