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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房屋登记档案鉴定和销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嘉兴市区房屋登记档案的库存,统筹安排利用档案资源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和 房屋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房屋登记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可列入销毁范围的房屋登记档案,包括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 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等纸质档案 第三条,市.区、房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库藏中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实体档案进行初审鉴定,对保管期限确需修改的档案提出修改意见、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意见,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工作 同时。应将初步鉴定结果及时上报至房屋登记档案鉴定工作小组鉴定审核、第四条 房屋登记档案鉴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的具体工作。该小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区.房管主管部门负责人,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科室负责人.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等组成。第五条 房屋登记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市.区。房产档案主管部门上报的确需修改保管期限的档案予以审核鉴定.认为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应划定新的保管期限.重新整理编号。并出具由小组成员签字的。档案鉴定工作报告。随案卷存档,认为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提出销毁意见,并出具由小组成员签字的,档案鉴定工作报告 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档案应以业务编号为单位编制,档案销毁登记清册、第六条 房屋登记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小组成员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销毁监督人员应根据 档案销毁登记清册.对预销毁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督人员应在.档案销毁登记清册,上签字。并注明焚毁或打浆的销毁方式及销毁日期,第七条.房屋登记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房产档案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将。档案销毁登记清册、鉴定工作报告。审批意见等材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档案鉴定工作报告档案鉴定工作起止日期、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 档案鉴定内容.年 月.日档案鉴定意见,年 月,日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姓,名部,门.备注、年.月.日审批意见.年,月,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监制序号业务编号收件编号申请人归档日期页数保管期限,档案销毁登记清册,年,月 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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