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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温州市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4号令,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水利.建设 2013年底前全面落实、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基本形成制度健全.安全高效,市场规范 监管全面。责任落实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体系 基本建成权责明确,管理长效。经费落实,运转高效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推动温州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二。工作任务、一,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人员、市、县两级水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等,发展和改革 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商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于2013年5月底前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并报县级水利局备案。农村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于2013年5月底前报乡、镇 人民政府及县级水利局备案。二,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与建设,1,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发展规划、2013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利局备案.2.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市 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给予用地补偿 3.明确工程产权.各县。市,区,水利局应当在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地水利局应当指导业主单位在3个月内开展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市水利局备案.4,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各县、市、区 水利局应当指导,督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汇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农村供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建设档案报送所在地水利局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建设档案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1,确定农村供水水源地 农村供水水源地由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报县级水利局确定并公布.跨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水利局确定并公布,已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应当于2013年4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 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供水水源地、2、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各县,市、区 水利局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底前,按照规定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报县,市 区 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 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 并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3,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监测,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当按照职责,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周边及上游工业企业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村供水水源。各县.市。区 卫生局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 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当地水利局.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各县.市,区 水利局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对农村供水水源水量进行监测.对水源与水质进行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单位 应当于2013年12月底前建立水质化验室 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开展日常水质监测,检测结果应报当地水利局和卫生局备案.4,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于2013年8月底前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利局备案、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村供水单位.于2013年6月底前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水利部门备案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规范农村供水运行管理。1,确立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水利局会同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村供水单位、确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方式.有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委托的具体形式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确定 2.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县,市,区、水利局应当指导,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巡查 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3 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经费和维护经费,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于2013年6月底前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4.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水利局,卫生局应当指导农村供水单位配备相应人员。定期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不得收取费用。5、公布水价和水费收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各县 市、区 水利局 发改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在2013年4月份开始定期向村民公布水价和水费收支等情况,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 工商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局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负责落实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二、深化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对负责的各项任务进行方案深化,制定每月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人 加强工作监督 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到位,三。抓好督促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农村供水工作.精心安排 落实经费 加强协调,实行部门联动 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考核通报、切实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市,县两级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实施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破坏农村供水水源和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农村供水安全。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 加大对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供水,用水,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对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的认知度和关注度,提升宣传效果.营造良好氛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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