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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核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嘉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我市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的整体水平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86号,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第82号.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嘉建委办,2012,541号、等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嘉施工企业,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工商注册地不在嘉兴市、且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已进入或拟进入嘉兴市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承接并从事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的进嘉建筑施工企业.第四条,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进嘉施工企业承接业务核查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进嘉施工企业承接业务核查备案的具体办理工作.并负责联合工程所在地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嘉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共同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进嘉施工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前 应到市建委办理核查备案手续 已办理进嘉核查备案的进嘉施工企业到各县、市,区,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各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告知性登记中另设任何限制性条件。第六条,进嘉施工企业办理核查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资质条件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管理机构,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事机构办公场所 并悬挂明显办事处标牌,内设管理部门不少于4个,质量,安全、人事、财务等为必设管理科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在办公区醒目部位张贴,同时配备机构运行必要的办公设备,用具、人员配置.进嘉企业相关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明确权限 期限.负责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一级,含,及以上企业驻嘉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二级企业驻嘉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驻嘉机构各负责人不得兼任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职务、等资料。驻嘉机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进嘉建造师不得少于3名,并提供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B证 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获得设区市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证明等材料.申请备案企业对建造师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提供担保证明,进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工程类中级职称不少于5名,特,一级企业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分别提供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复核.备案。六大员上岗证书 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指三类人员C证、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职称证书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材料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上岗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其他上岗证书,企业获奖证明一级及以上企业近三年内需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2个 含,以上,专业承包二级企业近三年内需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2个.含、以上,诚信履约 企业近三年内无施工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签署。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承诺书 并按,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缴存相应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企业退出嘉兴市场。需待在嘉承接的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 方可申请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企业填报、嘉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金退还申请表、市建委在征求市级和各县.市。区 建设 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退还的决定,市建委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出具退还工资保证金印签.企业即可办理退还手续 企业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进入嘉兴市建筑市场的备案申请,设备设施进嘉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检测仪器。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提供办公,机械设备清单材料各一份,第七条、进嘉施工企业办理核查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填写、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核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核查备案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见附件2、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进嘉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情况,驻嘉负责人。驻嘉管理人员,驻嘉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进嘉施工企业驻嘉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驻嘉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应当参加由市建委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九条 进嘉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应予以撤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在一年内存在被查后公示确定为不良行为的、按嘉兴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管理规定,检查累计计分达到撤销备案条件的,其他应不予备案或应予撤销备案的行为。第十条 经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进嘉施工企业。予以核发。嘉兴市进嘉施工企业核查备案证书.见附件3 同时将其纳入,嘉兴市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系统 IC卡系统,进嘉施工企业凭核查备案证书及电子IC卡可参与我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核查备案证书及电子IC卡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一条.进嘉施工企业应遵守我市建筑领域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并每季上报生产情况季度统计报表.进嘉施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10日内向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生产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参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严格执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二条 进嘉施工企业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由市建委会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嘉施工企业就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的内容。企业市场行为检查通报记录 企业经营。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依法用工 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通报、嘉兴市进嘉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具体办法将每年另行发文予以统一部署实施,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履行。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承诺书.的.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在从事施工期间被主管部门确定为存在不良行为并被通报批评的,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强行违法违规施工的,不按规定参加市建委组织的培训活动的,参加培训人数不达标准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补训。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定期检查考核 或不按季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情况统计季报表的,连续二年在嘉无工程业绩的、对一年无工程业绩的当年年检将要求限期整改,驻嘉机构擅自撤离或驻嘉人员失去联系的.以及驻嘉机构已不具备进嘉备案条件的、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被查处的。其他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进嘉施工企业、自退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嘉申请备案 备案证。及IC卡同时失效,并在嘉兴市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系统中注销.同时对已交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扣留至在嘉所有项目均已竣工备案完毕期满六个月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进嘉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进嘉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每季度末将进嘉施工企业市场行为检查情况及生产情况统计报表汇总后上报市建委 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五条,进嘉施工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将记入、进嘉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如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并上报至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发生不良行为并记录档案的施工企业在年度定期检查中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该企业作出停止在嘉1、3个月投标资格的处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嘉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6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核查备案申请表 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核查备案所需提供材料清单,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核查备案证书,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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